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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天。
  (一)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核定征收的税目,为产品收获的当天;
  2、未实行核定征收的税目,为产品收获或出售的当天;
  3、生产周期不固定,收入无法确定的税目,可由县级征收机关核定其收入后确定纳税时间。
  (二)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主管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核定征收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应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特产税税源调查、建档登记工作;应协助征收机关落实征收任务、做好税款征收和税法宣传工作。对上述协税人员所需经费从农业税收征管经费中列支,具体列支办法按照省财政、地税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机关应建立健全农业特产品分户分类税源台帐,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并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国有农场、林场、渔业管理等有关部门代扣、代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县级征收机关统一发给代扣、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扣、代征证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代扣、代征义务和行使赋予的权力。
  对上述代扣、代征单位,由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代扣、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 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比照同等品种农业税负担水平核定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及附加,按照实际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
  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适用税率
  农业特产税附加=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20%
  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购金额×适用税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纳税人少报农业特产品收入及采取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农业特产税应纳税款及附加,未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及附加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在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中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及附加,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征收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征收机关要求退还,征收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二十一条 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代扣、代收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有权力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代扣、代收义务人补缴税款及附加,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代收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在3年内可以迫征税款、滞纳金及附加。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纳税人采取偷税等手段未缴、少缴税款及附加或者骗取退税款的,征收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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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征收范围         │  适用税率%  │
│          │                 ├────┬────┤
│          │                 │收购环节│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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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烤烟叶         │  20 │    │
├──────────┼─────────────────┼────┼────┤
│二、园艺产品    │                 │    │    │
├──────────┼─────────────────┼────┼────┤
│          │包括苹果、梨、桃、山楂、杏、李子、│    │    │
│  水果、干果   │沙果、海棠果、樱桃、大枣、核桃、果│    │  8  │
│          │用瓜、坚果及其他水果和干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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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蚕茧      │桑蚕茧、柞蚕茧          │    │  5  │
├──────────┼─────────────────┼────┼────┤
│  花卉、苗木   │包括各类花卉、草坪及其他花卉、苗木│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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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其他园艺产品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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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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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生植物    │包括芦苇等            │    │  5  │
├──────────┼─────────────────┼────┼────┤
│  海淡水养殖、捕捞│包括鱼类、虾蟹类、贝类及其他水产 │    │  8  │
│          │品(含幼苗生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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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木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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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木      │                 │    │  8  │
├──────────┼─────────────────┼────┼────┤
│          │包括杂材、薪材、木本油料、柳条、槐│    │    │
│  其他      │条、藤条、荆条、杏条、杏仁、沙棘 │    │  8  │
│          │果、黑豆果、猕猴桃及其他林产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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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牲畜产品    │                 │    │    │
├──────────┼─────────────────┼────┼────┤
│  牲畜皮     │牛皮、羊皮            │  5  │    │
├──────────┼─────────────────┼────┼────┤
│  牲畜毛绒    │羊毛、兔毛、羊绒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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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药材      │包括人参、鹿茸、辽细辛、平贝母、辽│    │  8  │
│          │五味及其他植物、动物药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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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用菌     │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 │    │  8  │
│          │用菌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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