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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专利条例(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8日

              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与处理
  第四章 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专利管理工作经费,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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