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进一步提高“公示制”质量和水平。凡未推行“公示制”的地方,加快工作进度,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已推行的地方,要进一步规范公示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今后,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列入公示范围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年第四季度省政府将派联合检查组再次督促和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严格执行农村教育收费“一费制”。全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必须严格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72号)规定的“初中生每学期不得超过150元、小学生每学期不得超过92.5元”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扩大“一费制”的实施范围,让更多的农民受益。
把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落到实处。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面向农村的报刊发行秩序。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内的报刊杂志进行清理,压缩报刊种类,内部刊物一律不得公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
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切实抓好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各市、县、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要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人相应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要尽快拟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以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责任追究力度。
六、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点抓好年中和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检查,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把检查与处理结合起来,提高督促检查的质量和效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明确具体处室,认真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众来信来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属于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农民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