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四、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取得实效。
  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农业供水专项治理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超标准收取供水费、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及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问题。农业供水要严格按照“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专项治理分别由省电力公司和省农电局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所辖区域农村照明、农业排灌是否执行规定价格,是否执行城乡同网同价政策,农网改造中是否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农村用电是否做到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由农机、财政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问题。
  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国土资源、价格、财政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对农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除收取土地注册登记证工本费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其它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收取;向农民收费时是否出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否借审批用地和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代其它单位收费;是否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等。
  对农村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国家规定标准和项目以外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学校,再不准收取其他费用;未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学校,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劳动保障、公安、计生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和治理各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今后,除按规定收取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费。
  五、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