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3]9号),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列入试点的39个县、区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报省税改办审批后,按照新的政策实施;改征后的农业税要测算落实到户,张榜公布,由农户签字认可,严防政策走样。凡未列入试点的县、区,农业两税及附加必须控制在2002年省批税改方案确定的数额以内,对违反规定超收的地方,省财政厅将从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并视为加重农民负担事件从严查处。各市、县、区自主扩大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范围的,要体现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不得将农业特产税平摊给种粮农户承担。要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管。农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以法征收,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申报、通知制度。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必须由农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征收人员必须实行“亮证执法、规范征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可以协税护税,但不得代行执法权。要加快税费征收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化征管。要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和教育改革等配套改革,在减人、减事、减支上有实质性进展。
三、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涉农收费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函[2003]147号)要求,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自查、申报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计委、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审核,7月底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各设区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备案。所有清理工作应在9月20日前完成。
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必须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