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2003]25号 2003年7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减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看广大农民群众是比较满意的。但还有一些地方,仍置中央和省上的三令五申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违反税改政策平摊农业两税及附加;个别地方干部作风粗暴,不讲方式,强征硬收有关税费,引发了涉农负担恶性案件,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伤害了农民群众的感情。为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发生,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现对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对全局工作的重要性
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村改革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事,但这一问题并未引起一些单位、部门和基层政府的足够重视。去年以来,我省发生的几起涉农负担恶性案件,充分反映出有些地方的干部特别是有些基层干部认识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应该看到,农民负担不仅是涉农问题和经济问题,而且是关乎全局的政治问题。只有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才能有利于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增加农民收入,才能增强农民的购买力,激活农村市场,全面拉动消费市场;只有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化解农村矛盾,才能有利于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极端重要性,绝不能为了“政绩工程”、为转嫁财政负担等而向农民伸手,也不能因为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而盲目乐观,放松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管。要以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为指针,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把中央和省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落实到各级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之中,落实到关心和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之中。
二、切实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