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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六、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问题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和休假制度。农民工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等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农民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扣发农民工工资,更不得解雇农民工。
  七、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禁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摊派。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流动、暂住人口集中居住小区,实行公寓式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对流动、暂住人口管理的同时,要建立健全户协员管理队伍和暂住人口服务站。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业主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招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业主的治安责任,督促其主动为务工人员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分析、预测预报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制度,广开信息渠道,强化信息收集手段,加强职业需求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通过信息服务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岗位空岗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及时掌握用工信息和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提供方便。
  八、做好农民工职业培训和子女就学工作
  各市、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劳动技能、生产安全、基本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择业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同时,要有计划地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的形式、内容和期限可根据城市的用工需要或职业特点灵活掌握。为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其父母打工所在地公办中小学上学,应按当地借读生交费处理,根据学校招生容量积极吸纳。高中阶段应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省上即将出台的“三限”政策解决。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帮助完善办学条件,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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