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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情况的督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制度。对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纠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支付并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对不能立即支付其工资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除处以经济处罚外,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严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性质恶劣的要在资质年检时降低其资质等级。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企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开发新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工程款拖欠的现象。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问题。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条件。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及时真实的报告事故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农民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其工伤津贴;医疗期满或治愈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由用人单位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发给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农民工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同等待遇,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后均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职业中毒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积极治疗。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严禁安排未成年农民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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