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必须达到年满16周岁的法定就业年龄,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或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要到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登记,从事特种作业或技术工种的,必须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经过劳动力市场招聘登记;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具有按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具备对女工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条件;能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用人单位要与农民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录用备案登记。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和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依照《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
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农民工应依法及时支付,未按规定给予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其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尤其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工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农民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对完成一次性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资。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农民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又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公休日、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加班工资。农民工在依法享受与城镇合同制工人同样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