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
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24号 2003年7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劳动力实现向非农产业的大规模转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已成为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一定要有清醒地认识,切实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作为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产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只有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才能正确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才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才能维护城乡社会稳定。
二、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项目逐一清理,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行业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统一的劳动管理及就业登记办法。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关于务工人员收费的有关规定。为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纠正和制止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公安、劳动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除收取必要的证书工本费外,各地自行出台并涉及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