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中间适时安排,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和区县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办理;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领导要求办理;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厅主任和有关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各位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以抄告单形式向下转达。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范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区县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