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十二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科教兴市带动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努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