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严查严处,依法打击制售杀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运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查处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公安部门要对国家和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及时立案侦查,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利用毒鼠强投毒和重大非法制贩毒鼠强犯罪的典型案件线索进行认真的梳理、排查,把重点案件的查处作为推动全面工作的突破口。各级公安、农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案件查处组,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农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四、禁疏并举,迅速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
  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关键环节。各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爱卫会,要坚持禁疏并举的原则,在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的同时,迅速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建立完善的杀鼠剂经营体系,疏通流通渠道,为群众灭鼠提供安全低毒高效的鼠药。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数量。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全省要在2003年10月底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并做到挂牌营业。
  五、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通过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整治毒鼠强的强大舆论氛围,使群众全面认识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危害,主动与制售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行为作斗争。要通过新闻媒介对重大案件、典型事件和制售藏匿使用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按照灭鼠工作农区由农业部门负责,县城以上城区由爱卫会负责,牧区由牧业部门负责,林区由林业部门负责的分工,深入组织开展科学灭鼠宣传行动。
  六、改进方式,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