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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和
 完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7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测绘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海关《关于建立地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省测绘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海关 2003年6月20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2]5号)的要求,去年以来,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查处了大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了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图市场秩序混乱状况,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为了进一步促进地图市场繁荣发展,建立对地图市场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长期监督管理机制,使地图市场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将地图市场的管理纳入当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范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工商、新闻出版、外经贸、质监、海关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地图市场管理,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和要案查处工作的力度,逐步形成一个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广大群众参与的地图市场监管体系。
  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地图的各项管理职责落到实处。严格测绘资格中地图编制业务范围的审查认证,规范地图的编制活动,加强地图产品的审查,负责地图执法检查中相关技术鉴别,建立地图市场的监督巡视检查制度,协调组织市场重大执法检查,研究加强地图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通报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同时,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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