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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

  去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编制等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稳步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逐步建立,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低保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少数地方尚未建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有的虽已建立但还未妥善解决人员、经费、场地等实际问题,与上级要求有较大差距,也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发[2002]12号和鄂发[2001]9号、鄂发[2003]7号文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7月上旬前,街道和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配备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在社区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至少聘用1名专职人员负责社会保障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由当地政府予以安排落实。要将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并指导社区做好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岗失业人员。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抓好作风建设,树立高效、务实、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妥善解决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场所。 各地要按照鄂发[2001]9号文精神,结合市政规划和城市建设,妥善解决社区办公用房和劳动保障服务场所。各级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统筹规划,积极协调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办公场地问题。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整合利用现有社区资源,完善服务设施,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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