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流动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随着疫情趋缓,要逐步取消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保证公务、商务和其他日常活动的正常进行。
要以科学态度关心和尊重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不得限制其生活自由,若身体状况许可,应恢复正常工作、学习,保护其正当权益。要进行客观的宣传报道,防止盲目进行群体性预防性用药。认真做好一线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防止经过呼吸道、接触和粘膜的感染。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X线透视。
四、合理实施卫生检疫。 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病的输入和输出。一是对来自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所在地发给的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放行,不再对当日已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二是旅客在国内旅行无需出具健康证明。三是乘坐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该卡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各地不得要求重复填写《健康申报卡》。四是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要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 (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排查,对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五是承运单位要对在途旅客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填表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六是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管理,严格体温检测和《健康申报卡》填报工作。出国(境)人员需要向对方国家、地区出具健康证明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典型肺炎出入境卫生检疫按我国加入有关多边条约办理。
五、调整省界道口检疫消毒工作。 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断交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必须立即撤除。将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设置的63个省界道口检测点,调整为31个交通卫生检疫站(名单附后)。
进一步规范各交通卫生检疫站管理。一是要加强检疫力量,配备必要的卫生检疫人员和设施,缩短检疫时间。二是要保障道路畅通,保证人员流动和物资特别是鲜活产品的流通。保证农业生产跨地区作业以及有关行业和部门生产、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持有交通部核发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车辆,要优先放行,并免收通行费。三是负责对进入省内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正常的人员予以放行,对发热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组织填写、收取、保管,根据需要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移交《健康申报卡》。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发给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规定的《湖北省道路防非典检查合格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各交通卫生检疫站不对营运客车检疫消毒;不得对当日已消毒的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不得对交通工具外部进行消毒,不得对所载货物进行消毒;对我省的出境车辆不再进行消毒。
六、做好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 加强公共场所的防疫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学校以及宾馆、饭店、用工企业等单位,对来自流行地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以及健康和个人情况登记。旅行社应对旅游团组的旅游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观察。要依法加强会展场馆、体育运动场所、宾馆餐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病人接触场所的消毒工作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各地区要宣传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减少危害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