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6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正在逐步恢复。为了巩固和发展非典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反复,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恢复全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坚持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各项防治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调整防治非典指挥部工作方式,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继续保持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常备不懈。
二、严格疫情报告,加强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 各地要合理调整、规范定点医院。原则上每个市州保留一所定点医院(武汉市两所),每个县(市)建设和完善一所后备医院,一旦需要,迅速投入使用。在逐步恢复正常医疗秩序的同时,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方便,严防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
继续保留医院、乡镇卫生院现有发热门诊。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对就诊病人进行体温测量,对发热病人进行登记,对不明原因发热者,应迅速组织会诊和排查。发热门诊实行发热病人日报告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院预检接诊点进行检查,确保发热病人监测和转诊工作到位。
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联合工作机制。要加强医务人员流行病学知识以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治专业知识培训,对发热病人必须询问流行病学史,并认真做好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簿的填写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派专人到医疗机构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做好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观察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及报告时限规定,并逐级上报疫情。
三、以人为本,科学规范隔离措施。 严格按照《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隔离观察,当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各地对隔离人员要进一步甄别,凡不符合隔离标准的,必须立即解除隔离。对一般接触者进行为期2周医学观察,即每天检测体温并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