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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3、补助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就医费用可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予支付,市(州)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一般由农民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支付。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收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及时兑现,不得拖欠。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民代表应不低于总人数的20%,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每半年要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
  1、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原则上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2、逐级转诊制度。要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3、基本药物制度。《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
  三、有关配套措施
  (一)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试点县(市)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一是要尽快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把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上收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调整乡(镇)卫生院的布局,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快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建设。三是要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分配制度,形成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四是要下大力气压缩规模,裁减冗员。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要不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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