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补助。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年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每年人均5元安排补助资金;市(州)、县(市)两级财政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5元,市(州)、县(市)财政补助的分摊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
(三)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县级管理,县乡两级核算的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所有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2、运行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由乡 (镇)财政所负责代收,并及时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市、县两级财政支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试点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核定后,划拨到市(州)财政社保专户,再由市(州)财政社保补助专户转拨到县(市)财政社保专户。
(四)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1、补助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各地可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可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2、补助比例和额度。各试点县(市)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超过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也不能补助比例太低而未能使农民充分受益,出现合作医疗基金过多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一般以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为基准,补助的封顶线可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8倍为界。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一般确定在40%~80%的范围内,可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费用越高,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己确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原则上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体检内容由县(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费用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对长期患慢性疾病病人的门诊费用也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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