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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7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现形式,总结经验,指导全省工作,省政府决定今年在武穴、长阳、谷城、老河口、公安、云梦、丹江口和大冶等8个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没有确定为试点的地方,也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 目标
  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全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的农民达到90%以上。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试点县(市)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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