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工业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未编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后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国防科工办视情予以停产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施计算机联网监控管理
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要按《通知》精神,加快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资金投入。今年,先在有雷管生产企业的随州市和涉爆单位较多的宜昌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的标准,切实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民爆器材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在整改期限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的法规,加强对本地区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区域的安全管理,将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生产区、库区)纳入本市、县(区)城建规划,严禁在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及直供用户生产区、库区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兴建其他企业和建筑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2003年起全面开展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认证和年审制度。在经营资格认证和年审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民爆器材的经营资格。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