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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村组收费问题
  (一)关于“一事一议”筹资。“一事一议”筹资必须坚持民主自愿和上限控制的原则,明确筹资范围,做到有事才议、议后报批、批后执行、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范围只限于村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偿还债务、非生产性支出和学校维修等,不能通过“一事一议”筹资解决。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支出管理和事后审计。村民理财小组要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年终,村民委员会要张榜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关于“两工”筹劳。“两工”的承担对象限于农村劳动力,实行限额控制,今年每劳不准超过15个标准工日,2004年不超过10个。“两工”必须用于村范围内生产及公益事业建设,除防汛抗灾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准跨村使用。对个别自愿要求以资代劳的农民,必须合理确定工价标准,每工最高不得突破8元。不准违反农民意愿,以村组为单位统一开展“两工”折资,不准将折资款用于其他开支,使“两工”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名目。
  (三)关于农业水费。一是灌溉水费严格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由水管部门与村组、农民直接签订合同征收,不准乡村统一代收,不准平摊,不准变成固定性的收费,各地水利、物价、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研究具体管理办法;二是农业排涝水费,严格按照《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的控制标准提取,没有排涝任务的县(市、区)和非易涝乡镇,不得收取排涝水费;三是县乡排涝水费纳入农民负担卡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收;四是村组确需收取排涝水费的,由农民自主决定,由村组直接收取,不纳入农民负担卡管理,每亩最高标准不准超过5元。不准以水费名义收费用于其他开支。
  (四)根据国发[2003]12号文件规定,暂停向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民收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五)关于其他收费。凡是没有政策依据、村组自立名目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律取消。
  凡村组未经农民同意,违反政策规定,统一开展“两工”折资、“一事一议”筹资、自立名目收费的,以及将农业水费挪作他用的,除坚决纠正并按《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鄂办发[2002]27号)追究责任外,从2003年起,作为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年度考评关键事项处理。
  四、关于涉农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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