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鄂办发[2003]2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估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几个政策性问题进一步调整完善如下:
一、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将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农业税,不征农业特产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二是除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外,2003年要对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上年的征收额度;三是提倡和鼓励各县(市、区)按照中央精神,自主决策停征农业特产税;四是从2004年起,全省除对烟叶、牲畜产品等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对在生产环节应税的农业特产品一律停征农业特产税,并按中央精神,研究制定新的税收调节政策。
二、关于计税土地面积问题
农民的农业税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对新开垦的土地和国家建设征用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及时予以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村组机动地、围湖造田和开荒免税到期的耕地,属于开发性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待合同到期后进行调整;调整后新增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由乡镇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并通过乡镇财政预算支出将这部分税收全部拨付到村,用于偿还村级债务或发展公益事业,乡镇不得平调、挪用,不得用于抵扣转移支付和“两税”附加。去年已经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作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办法执行。各地不准违反政策搞“两田制”;不准通过调整农户承包地,多留机动地。凡宅基地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一律按规定标准从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对农民违反政策多占宅基地的,要按土地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妥善处理。对承包村组集体投资开发的精养鱼池、果园,以及外来承包者承包本村村民不愿承包的计税土地,在农业税及附加外,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于偿还开发成本和集体债务,但在具体操作中应按照自愿、平等、受益的原则,与承包者签订合同,不得强行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