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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信用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五、金融机构要切实改进服务,加大对守信企业和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激励机制,对A级信用市州、最佳金融信用县市以及守信企业给予下放信贷权限、提高贷款额度、增加支农再贷款、创新金融品种、扩大授信等方面的优惠。各级信用环境建设领导机构要制定计划,选择适当时机,联合金融部门结合货币信贷政策推介,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专场营销和清收活动。既重视拉动金融投入,促进经济增长;又重视金融部门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增强金融对经济支持的力度,达到经济金融共同协调发展。
  要逐步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营销方式。通过广泛的营销活动,使县市区域的信用状况明显改善,各县(市)域金融机构吸收资金的60%以上用于支持县(市)域经济发展。要在金融营销中对“最佳信用县市”作出扩大金融资金运用率的承诺,对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给予下放金融授信授权,推行票据融资,探索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和适销库存产品、可靠应收款保证贷款等方面的优惠。
  六、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经[2001]7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业[1999]540号)等文件的要求,财政适当出资,由具有一定信用条件的经济主体参股和缴纳担保基金,注册设立担保机构,主要为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营运。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与协作银行协商的担保放大倍数,要控制在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左右。在担保对象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担保机构要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级政府既要监督、引导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又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担保机构要规范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七、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为配合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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