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和规范对所有经济主体的信用评价。各金融机构要对客户全面开展信用评价,省银行同业公会要统一组织对规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公示。各级政府要重视引导培植信用客户,对金融机构培植信用客户的占比和增长率要纳入市、县及乡镇信用建设的范畴进行考核,促进A级以上信用客户比率的增长。
四、大力化解各类债务矛盾,增进互信合作
(一)解决遗留的逃废金融债务,坚决制止和控制新的逃废债。对历史遗留的逃废债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分门别类提出落实的办法,力争用合理的时间处理完毕。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参加的“维护债权联席会议”制度,引导和监督经济主体规范改制,依法破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坚决制止新的逃废债行为。企业改制要请债权银行参加,改制方案和企业出资成立新公司,要有债权银行的审查意见。破产企业的债务要按照《破产法》实行清偿,尽量提高清偿率。停止经营、注销执照的企业,要向债权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帮助银行完善核呆手续。
(二)清理金融和各类债权积案,全面提高债权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明执法,加强对债权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各类审结胜诉但长期未执结、群众意见大的债权案件,要在全面清理排查的基础上,排除干扰,限期执行到位。要努力提高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力争当年立案的案件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的审结和执结率达到90%,历年审结案件的执结率达到80%以上。
(三)大力清理清收党政机关及干部拖欠的贷款,为引导社会信用作出表率。对党政机关及干部拖欠的贷款,要制订还款计划,逐笔清收。对少数因拖欠贷款影响较坏的典型,要采取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督促限期偿还。
(四)完善对逃废债的预警登记、通报公示和转化销号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裁力度。对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经债权方调查协商、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有逃废债迹象的经济主体,要按照管辖范围,由债权方报送同级信用环境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台账,实行登记预警和内部通报。有关方面对登记预警的逃废债问题要给予密切关注,落实跟踪监测、限期转化的责任。对限期不能协调化解的,要列入各地的失信“黑名单”;对实现转化的,要及时从失信“黑名单”上销号。对多次协调不能解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少数逃废债典型案例,要依据债权方提出的请求,公开曝光,并视情节给予全省银行同业制裁或由金融、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执法部门实施联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