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应收款项,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由企业提供核销坏账损失报告,经同级供销社审核,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对改制企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职工安置费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提留,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净资产的作价办法,分离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和辅助生产单位等问题,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7、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对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亏损,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在解决棉花企业历史包袱时,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现象发生,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
8、切实减轻棉花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1997]190号、[1998]97号、[2000]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把对棉花企业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占用棉花企业的财产,不得向棉花企业乱摊派。凡占用棉花企业的财产要限期归还。对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货款问题,待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后,按其要求解决。
9、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后,原属国家棉花储备库的改革改制,由省棉麻总公司参照本意见拿出具体方案,经省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改制后储备库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属地原则统一进入所在市级企业社保,具体办法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9]32号文件中的有关政策执行。
10、棉花企业改革、改制,必须做好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社会保险、职工安置方案和再就业措施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广泛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并与供销社协商一致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预留经费。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属地原则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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