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政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社企分开是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棉花流通新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由同级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债权银行参加的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社企分开顺利进行。社企分开工作由各级计委牵头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棉花企业改制由棉花企业与供销社共同提出初步方案,经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严禁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贷款;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转移或者销毁账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平调、挪用资金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审计监督,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维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各级监察机关对在社企分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企分开和棉花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1、棉花企业改革改制按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原则同等对待。国有企业改制中和重组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棉花企业同等享受。
2、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企业净资产中解决。企业的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供销社出资弥补。供销社无力承担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3、有关银行要支持棉花企业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棉花企业,要按照政策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贷款资格,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棉花企业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继续予以贷款支持。
4、棉花企业在改革中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各级房改部门要把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对原未办理产权证的企业房产,由房产及相关部门直接负责登记为改制后的新企业资产。
5、棉花企业改制后,属企业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其行政划拨性质3至5年,期满后,再重新进行处置。土地保留划拨性质期内,不得转让、出租。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评估地价的25%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不得少于40%。对于以现金支付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按不低于评估地价25%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由土地出让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省属企业统一委托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持有。破产企业,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