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净资产较少,资产质量一般,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棉花企业,应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涉及企业兼并的,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棉花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企业出售的,出售所得应优先偿还所欠银行贷款和安置企业职工。
对资不抵债,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破产财产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经营亏损,职工较少,债权、债务明晰的棉花企业,可关闭或依法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又能安置好职工的企业,可由供销社申请依法注销;对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破产。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安置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在棉花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个人或集体买断企业;鼓励企业职工入股、参股,鼓励企业经营者、经营层和技术业务骨干多持股、持大股并控股经营。
(四)社企分开。棉花企业改革后,供销社各级联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
1、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者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等文件。供销社各级联社作为投资主体时,还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棉花企业进行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必须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
2、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转换经营机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强竞争实力。实行经营者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棉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
3、社企分开的关键是实行人、财、物的真正分开。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要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出资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其出资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在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县联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严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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