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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农发行、省农业银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农发行、省农业银行、
       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以下简称社企分开)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的棉花购销、加工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彻底分开,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把棉花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促进全省棉花产业良性发展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严禁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二、社企分开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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