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信访部门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来信来访应当认真办理,妥善处理。
八、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暴力接处警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应当立即出警,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做好笔录及调查取证。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施暴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家庭暴力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九、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因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十、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因施暴人的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法判决家庭暴力施暴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家庭暴力施暴人在诉讼期间,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在人民法院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期间,施暴人继续施暴造成受害人重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