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核指标体系。“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的考核指标力求简单、科学,主要体现速度和效益两个方面,以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工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3项指标作为主体考核指标。
3.考核评选方法。以区县(自治县、市)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幅度、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和出口交货值增长幅度在30个区县(自治县、市)中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确定。三大主体考核指标的权数分别是:50、40、10。
4.确定排位名次。以30个区县(自治县、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的最终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个数达不到该区县(自治县、市)所在经济区(即按三大经济区分别对待)平均水平的,排位名次相应靠后。
第六条 考核评选的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调整、充实工考办力量,做到班子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
(二)区县(自治县、市)的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工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指标以各区县(自治县、市)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法定正式年报数据为准。
(三)每年4月,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和有关经济、财务、统计专家,分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考核指标进行审核、确认。
(四)每年4月,由市工考办按照评选方案,提出评为“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的建议名单,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获得重庆工业进步奖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各奖励15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各奖励10万元;对“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第一名奖励7万元,第二名至第五名各奖励5万元。奖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考核评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
区县(自治县、市)的奖金分配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制订,并报市工考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