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发布日期:2005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3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3]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考办)等8部门联合制订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已经2003年4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
(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 二00三年六月)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的战略部署,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和提高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现结合各地区工业经济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选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业与市级以上企业考核相结合,以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业考核为主的原则。
(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鼓励做大做强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重庆辖区内的全部国有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企业”)。
对象:40个区县(自治县、市)。
第四条 考核评选的指标体系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的评选,采用多元统计的因子分析方法,选用35项经济考核指标组合成一套科学的指标群。考核指标的选择和设置,主要从反映各地区工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贡献能力、产出效率、产销衔接状况等7个方面考虑,在全面反映各地区工业经济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益、社会贡献方面的成就。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