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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营运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自治县、市)
 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营运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3]69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影响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体的投融资平台作用,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缺口,确保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正常运行,市政府《关于划拨资金扩大水务集团资产规模增强投融资能力的批复》(渝府〔2003〕4号)和《关于授权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处理项目投融资任务的批复》(渝府〔2003〕152号)已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针对上述两个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垃圾处理项目
  (一)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处理项目投融资任务。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处理项目(包括重点城镇垃圾处理设施)由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并授权其享有全部资产权益(包括国债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项目原有的债权、债务按原合同关系不变。
  (二)在市政府未出台新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前,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要求,在今年内做到全面达标征收垃圾处理费,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随着主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逐步提标,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按主城区垃圾处理费届时征收标准80%以上的比例,同步提高本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垃圾处理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落实并及时足额到位所需经费。要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等各项措施,控制并降低垃圾处理的运行费用。对特别困难的三峡库区区县,在加强成本核算和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严格审计的基础上,市政府将在库区后期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定额补助。
  二、关于污水处理项目
  (一)认真落实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153)精神,西部供水规划区域内各区县(市)污水处理项目(包括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融资主体由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改为市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利水电公司”),由市水利水电公司承担该区域内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融资任务及运营管理,享有项目国债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及权益。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污水处理项目仍由市水务集团承担投融资任务及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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