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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拆迁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1、对本区县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情况。
  2、拆迁中各项政策和标准公开、公示的情况。
  3、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
  4、依法裁决情况及诉讼、强迁情况。
  5、拆迁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
  6、拆迁许可证备案情况。
  二、自查:
  (一)各拆迁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1、凡拆迁单位现有资质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尽快采取措施补充或完善;
  2、拆迁单位自查发现有违法拆迁、不文明拆迁等情况的,必须尽快进行整改。
  各拆迁单位应在10月底以前,向市局提交《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情况自查表》、《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情况自查表》以及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已建立拆迁单位项目考核制度的区县,要提供《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项目考核表》。)
  (二)各拆迁评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1、拆迁评估机构自查发现有不依法评估、不规范服务等情况的,必须尽快进行整改,并在10月底以前,向市局提交《拆迁评估机构自查表》以及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2、市局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资质备案制。各拆迁评估机构应在10月底以前将《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备案表》及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送交市局。
  (三)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自查发现有未依法行政或拆迁管理有不规范行为的,必须尽快进行整改。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在10月底以前,向市局提交《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自查表》以及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和处理:
  (一)市局组织区县局在12月中旬以前对全市拆迁单位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和拆迁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清理拆迁单位资质。
  (二)市局配合区县局在12月中旬以前检查全市所有在拆项目,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依法拆迁、依法评估、文明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和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自查、整改情况,依法处理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
  (三)市局根据区县局自查、整改情况以及社会反映情况,对区县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市局在12月底前对清理整顿拆迁市场秩序情况进行总结。对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资质和拆迁服务情况检查和处理结果,纳入该公司的资信记录,并在网上公布。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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