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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
 (津政发[2003]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

  为加快实施我市“三步走”战略,千方百计聚集和引进国内顶尖专家,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有关建立特聘教授(专家)制度的精神,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
  一、特聘专家的条件
  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被同行公认的国家级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二、引进特聘专家的基本途径
  (一)原籍天津,或有在天津学习、工作经历的;
  (二)与我市有科研、技术协作或其他项目合作关系的;
  (三)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的;
  (四)受聘于我市用人单位担任科技顾问或专家组成员的;
  (五)其他愿意为我市服务的专家。
  三、特聘专家的职责
  (一)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重点行业发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
  (三)为我市高层领导举办专题讲座;
  (四)对我市优秀尖子人才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四、特聘专家的待遇
  (一)市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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