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天,收集运输单位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和未按时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收集运输单位及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六、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拒绝收运,并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禁止各类人员捡拾医疗废物。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作业。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得接纳、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用的焚烧炉停止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七、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医疗废物的处置实行全过程严格管理。医疗废物的分类、贮存、收集、运输、处置,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分别由医疗卫生机构、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环保部门保存3年。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保局制定。
九、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单位、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条例》规定分别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监督检查方案。
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单位和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要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十一、市市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