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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见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和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范围是:市内六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环城四区和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三、医疗卫生机构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要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照《条例》规定具备医疗废物安全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在交收集运输单位前要就地严格消毒。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负责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并委托专门队伍负责收集、运输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医疗废物要采用专用收集容器收集和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包装物和容器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与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按照共同核定的医疗废物产生量,每年签订一次委托处置合同。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按照每公斤3元的收费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每月月末向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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