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市政部门要加强对污水排放的源头控制,严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水体、治理后的排水河排放污水(汛期市政排水除外)。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要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水质标准。尚未按照排水规划接入排水管网,确需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要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环保、市政等有关部门要将超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治理的重点。
对于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专业管理部门分别采取限制使用排水设施、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管理措施,并可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环保、市政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或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医疗等特殊行业要保证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后的废水要达到行业废水排放标准,彻底切断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菌的传播途径,环保部门要加强重点监测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利、市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沿河排水口门的监督、管理,严防漏污。各区环卫部门要加强对河道垃圾、漂浮物的清整和打捞,保持河道水面清洁。排污河道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河水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用于农业灌溉、养殖、园林绿化等。
四、加强养护维修管理,防止污水外溢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分工为: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委托排水专业单位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单位负责;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单位负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污水外溢的治理工作。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养护维修。各类集贸市场、封闭市场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市场内经营户的污水排放管理,禁止乱泼乱倒,防止污水外溢。
对污水外溢不采取处理措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委托排水专业单位代为治理,由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支付费用。
五、引入市场机制,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解放思想,转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只能由政府投资、国有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采取有利于加快建设、加快发展的措施,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污水处理产业的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合理投资回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