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的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环境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污水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通过实施城市污水综合治理,尽快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污水处理指标,切实为全市人民创造健康、优良的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加快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综合治理的设施能力
市政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加快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步伐。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占路市场退路进厅工作的进程,新建的封闭市场应当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医疗等特殊行业要加大资金投入,配套完善废水处理设施。
二、落实责任,补建完善排水配套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水规划实现污水和雨水分流、未配套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在三年内补建完善。住宅小区内排水管网配套不完善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改建补建,开发建设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住宅小区外市政排水管网在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前不配套的,排水管网的改建补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后不配套的,由市配套办负责。公产住宅排水管网的改建补建,由房管部门负责。自建、联建住宅排水管网的改建补建,由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建项目的排水管网配套建设,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加强城市污水源头控制,实现污水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