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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断生活垃圾污染传播疾病的途径,确保2004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市市容委全面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和环城四区城市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大型生活垃圾中转站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的运营监督管理。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其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市市容委要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组织制定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要求,尽快分别制定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
  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市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由市建委统筹安排,市市容委负责推动和组织实施。2004年底前完成双港垃圾焚烧处理厂、贯庄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西三合垃圾卫生填埋场、青光垃圾处理场和徐庄子垃圾中转站建设,具备处理和转运垃圾条件,使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实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指标要求。中心城区原有垃圾处理场应按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在未实施统一改造、调整和建设前,暂由市市容委委托各区环卫部门管理,专门用于消纳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要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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