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已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在津落户条件,但因无固定住所或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接收单位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或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免收其档案保管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已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行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
六、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区县、街道、乡镇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根据本人申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各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一年内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各区县财政列支。超过一年的,按照《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执行。
七、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造与用人单位直接交流的机会。要完善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统计发布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准确、更有参考价值的供需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要采取多种形式,为毕业生提供相关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应聘知识和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要实行免费,对其他服务项目要实行价格优惠。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三至六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提升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为使高校毕业生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就业率,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要积极组织实施高职 (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培训,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