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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
 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街道居委会担任专职干部。补充居委会专职干部,要按照《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津人[2002]12号),结合居委会专职干部编制使用情况,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通过公开招聘,使高校毕业生充实到街道社区工作。对在居委会工作满二年、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高校毕业生,区属机关需要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农村基层安排的2003年增人计划,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安排落实。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重点充实到农村基层教育、卫生、农技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部门。高校毕业生回本区县农村基层工作,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拔。被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的农村基层锻炼,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乡镇机关需要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可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到乡镇机关工作。在农村基层工作二年或二年以上、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推荐、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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