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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突出重点,做好监管工作
  (一)建立报告制度。市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市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要在标识审查认可批准后10日内,将审查认可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上报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每年12月底向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报送全市工作总结和下年度计划。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
  (二)做好生态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选择有资质和条件的技术检测部门,在批准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重点区域建立监测网点,跟踪调查,积累数据和资料,为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的管理和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执法队伍,强化监督管理。市和区县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适应工作需要,搞好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以及安全证书使用情况、流通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申请和使用情况、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各执法主体进行专项执法活动。
  四、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主管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主动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好《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的学习,增强科研、教学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
  要充分利用我市教学和科研单位多、科技力量强的优势,整合科技力量和手段,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促进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普及相关科学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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