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农委、市科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技监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成立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农口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市农委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研究指导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遵循综合协调、统一对外的原则,负责组织《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在我市的具体实施;具体负责向我市联席会议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指导;负责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日常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工作的推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转基因情况的汇总、上报,指导农业转基因各执法主体开展工作。
市农委是我市落实《条例》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重点搞好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与试验;二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三是列入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受理审批和使用。
区县农(经)委、农业(林)局、畜牧、水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职责范围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执法责任,落实监管体系,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及时掌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加工和产品流向以及标识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标识等各项监管工作。
市农业局要突出抓好已实行标识管理的五大类转基因种子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以上药品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都要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市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研究与试验情况。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建立生产和经营档案,并定期向相应管理部门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安全管理和产品流向方面的情况。在市内六区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向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有条件的检测单位申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