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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贯彻落实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三个配套规章。《条例》和配套规章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潜在的风险。
  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领域是目前农业科技最具活力的领域,运用农业转基因技术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作物产量,而且还能培育出抗干旱、耐盐碱、抗病虫和品质优良的农作物,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市作为高新技术力量雄厚的重要港口城市,农业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健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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