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国有粮食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按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办理,三峡库区淹没搬迁国有粮食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按渝办[2000]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四)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国有粮食企业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符合大龄下岗职工条件的,可按照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使在职职工得到更有效的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即凡年满55周岁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可不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依照《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实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办法(简称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从企业改制非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处置中提取,原企业解体的,由主管部门统一代管,待其符合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改制中,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原企业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其费用提取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渝府发[2001]52号)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的工资、津(补)贴及医疗费等非统筹费用,按渝委办[2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非统筹津(补)贴待遇和余命医疗费,按市里统一规定标准,经批准从国有净资产中解决,由新组建的企业负责代管,但原企业解体的,应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标准,从国有净资产处置中提取,交主管部门代发。
(十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筹措资金一是粮食企业非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处置二是土地出让收入三是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四是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仍然不足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给予安排解决。改革所需资金可以在区县(自治县、市)粮食行业内统一调配使用。
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十七)对粮食企业的政策性历史包袱,待中央有关粮改政策进一步明确后,由市财政、市粮食、农发行市分行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另行下达。
(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国土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出让,要依法办理手续,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全额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改革成本。对改制、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要参与粮食企业改革的全过程,在改革中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及财务处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配合粮食、财政部门做好企业改制中的信贷资金和债权债务的落实。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对改制后符合政策规定的粮食企业给予开户和贷款,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发展订单收购。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中的资产审核、评估、验资、登记、办证等费用,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