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结构和布局。要按经济区域和经营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合理调整。粮食购销企业要突破行政区域,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和适应入世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进行兼并、联合、重组和多种投资主体参股,扩大规模,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山区、库区、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和经营量小、规模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撤并、兼并、租赁、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方式,首先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
(十)在粮食流通活跃的区县(自治县、市),可采取多方出资共同建设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等形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扩大粮食交易规模,提高辐射能力。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彻底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粮食企业发展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行订单收购,依托科技支撑,发展“公司+农产”、“公司+基地+农产”的经营共同体或集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提高粮食龙头企业(集团)国内外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十一)建立起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新组建的公司制企业必须严格按《
公司法》运作,要特别注意优化股本结构;鼓励经营管理层成员持大股,防止股权平均化和股东与员工身份混淆的弊端。对企业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用工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三、职工分流安置
(十二)在粮食企业改革中要妥善安置职工。实行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的粮食企业,都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后执行。改革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可以实行解除劳动关系或重新竞争上岗后转移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有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金。竞争上岗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被新企业择优录用的人员应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
公司法》组建的新公司,可根据职工申请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本,成为新公司股东。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全过程应手续齐备,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