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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二、改革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对不再承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业务,同时在粮食流通中缺乏竞争力,不能发挥骨干作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原则,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改革方式,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引入多元投资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或收购粮食企业,实现粮食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
  (五)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条件好、有竞争优势的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有一定有效资产的企业,可采取剥离有效资产承担相应债务进行重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不抵债生存发展无望的企业,要先行关闭后,采取租赁、出售、拍卖等措施或依法破产。
  (六)在改革中,要妥善处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和落实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悬空。为使改制后的购销企业轻装上阵,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本着精干、高效原则保留或组建区县(自治县、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粮食、财政、农发行等管理部门委托、指导和监督,统一经营粮食企业的资产,统一经营政策性粮食业务,统一承担粮食企业的债务,统一承担粮食企业的政策性遗留问题。
  (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前,都应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处置的暗箱操作和银行信贷资产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要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其资产处置由主管财政机关商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企业进行社会公开处置。企业改制要保证银行债务不悬空。在改制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粮食储备库、市粮食储备库及仓容在2.5万吨以上的骨干粮油仓库的处置、拆迁、报废、改造和因交通设施建设等因素需撤销、占用或调整的,须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备案。
  (八)完善市级储备体系,保留和扶持一批粮食骨干企业。为保证市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粮食安全的需要,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要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办法,共同实施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确定市级储备粮管理机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决定保留部分骨干粮食企业。组建和保留的骨干粮食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实行减员增效,合理定岗定员,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通过改革、改组、改造,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在粮食经营中发挥主渠道作用。企业定员按照预期经营量和正常的赢利水平确定,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保留的储备库和骨干粮食企业也可改制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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