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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200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8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逐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粮食企业的自身改革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阻碍进一步改革的问题。为了推进我市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1]129号)的精神,在总结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粮食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查,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监督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引导本地粮食企业与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WTO规则和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尽快转换经营机制,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切实分流安置好企业职工,改善经营管理,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于走向市场的粮食企业组织形式,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建立市级储备制度,扶持和控制一批骨干粮食企业和粮食专业市场,形成我市完善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保证我市的粮食安全,保证城镇居民口粮和农民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及饲料用粮食供应。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结合我市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粮食安全、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落实银行债权,并考虑我市国有粮食企业特殊性的原则,研究逐步妥善解决粮食企业的政策性遗留问题和落实其它改革的配套措施,为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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