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连续工龄满3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在单位改制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发放。
4.改制后仍属国有性质的企业,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整体(成建制)转移到新企业,按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38号)的规定办理。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新企业工作年限。
5.改制为非国有性质或原企业净资产出售给职工的企业,原企业应与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应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指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经职工和新企业双方同意,可作为职工投入新企业的股份。
6.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7.改制企业应对原企业列入编外的长病假、精神病等人员作好生活安排,其有关费用暂按该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标准计算到其退休年限。
(三)税收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4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国家对科技型企业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新企业经批准可继续执行该政策。
(四)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五)其他
1.企业因改制发生的工商、国资、土地、房屋等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中有关收费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